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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利益说”及其评析

2011-04-13李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李 宏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利益说”及其评析

李 宏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利益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本位思潮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以狄骥、拉德布鲁赫和庞德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在阐述遗嘱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强调社会利益而贬抑个人利益的倾向顺应了所处时代的要求,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其认识上的片面性亦是明显的。

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本质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受到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猛烈抨击,主张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论取代了个人本位论,以狄骥、拉德布鲁赫和庞德为代表的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利益说”也应运而生。“社会利益说”在阐述遗嘱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强调社会利益而贬抑个人利益的倾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并对西方遗嘱继承制度的变革产生了深刻影响,“国家对个人财产,可加以相当程度之限制,即对于由主体分离之遗产,予以相当程度之干涉,亦得为世人所承认,不应视为私有财产之否认或不当之限制。国家得衡量一般社会共同之利益,以制定适合于现代社会之继承制度。现代各国,限制继承于一定范围之亲属,又对遗产则依累进率课以遗产税,乃本于此思想而来”[1]4-5。

一、狄骥“社会连带主义”的遗嘱继承学说

“社会连带主义”是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1859-1928年)法学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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