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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证明

2011-04-13葛同山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葛 同 山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证明

葛 同 山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多是依靠作为“受害人”的控方收集的言辞性证据。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明,控方证人和警察需要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较低,对证据的认识不同于司法机关。辩护人妨害作证的判断应该以律师执业标准为准绳,律师向被告人披露相关证据不构成妨害作证。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警察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律师的真实义务

现有理论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刑法领域。仅从刑法的角度研究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便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律师的很多正当辩护行为也会依据《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虽规定在实体法上,但该罪的设定、认定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科学界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追诉机关、控方证人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利害关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明和其他主体妨害作证罪的证明存在重大的不同。因此,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研究该罪的证明可以弥补实体法研究的不足。

一、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刑法》第306条包括三个罪名: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行为较为明显,且有一定的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而实践中较容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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