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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

2011-04-13李富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李 富 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法系,河南 郑州 45002)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

李 富 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法系,河南 郑州 45002)

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司法谦抑态度的发展历史表明,司法谦抑只有在司法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下才有存在的意义,而在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管理论思想仍有很大市场,实践中,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我们要借鉴美国经验的话,应该首先借鉴的是严格司法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中的司法谦抑态度,在司法不能独立有效地发挥其对立法和行政的制约功能时,过早地讨论司法谦抑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应当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确立司法谦抑采取谨慎态度。

司法谦抑;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司法谦抑问题并非一个成熟的学术理论问题,目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分析阐述不甚清晰,在为数不多的文章中大都将司法谦抑与司法消极中立等特性混为一谈,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人将这一理论运用到行政司法审判中。本文通过对司法谦抑来源的探析和对美国司法审查中司法谦抑态度的考究,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应对确立司法谦抑采取谨慎态度。

一、谦抑是司法的本性?

(一)司法谦抑的嚆矢——刑法谦抑性

从词源上讲,“谦抑”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是指“谦逊推让”之意,日本辞典中也将“谦抑”一词解释为“谦逊退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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