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乐合论:宋代“诗论”与“乐论”关系发微
2011-04-13吴铁柱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琵琶
韩 伟,吴铁柱
(1.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黑龙江哈尔滨 150025;2.黑龙江大学中文系,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诗乐合论:宋代“诗论”与“乐论”关系发微
韩 伟1,吴铁柱2
(1.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黑龙江哈尔滨 150025;2.黑龙江大学中文系,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宋代是继汉代诗、乐分途之后,两者融合的重要时期,其主要表现在于理论层面的诗乐合论。这种关系既表现在沈括、郑樵、王灼等人概论式的论说之中,亦有很多具体而微的表现,在宋诗话涉及的众多内容中对乐器、乐曲以及历代乐诗的评点占有一席之地,诗话中论乐成了宋诗话的重要特色。与此同时,对乐器、乐曲、乐诗的言说也使宋诗话对“诗”与“文”的分析更为形象而具体。
诗论;乐论;乐器;乐曲;乐诗
自《尚书·尧典》“诗言志,歌永言”始,诗与乐在理论上便被放在一起言说,尔后《乐记》、《毛诗序》中“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则从发生学角度看待两者的关系。这表明在先秦时期,与诗乐舞的浑融一致,诗与乐是合论的。虽然两汉、魏晋以后诗、乐开始分途,但这并未使两种艺术在理论层面彻底决裂。如《文心雕龙》中《乐府》篇便同样可以视为乐论,“诗为乐心,声为乐体”观念基本沿袭前说,除此之外《声律》、《时序》两篇也涉及音乐。与这种概论式的诗乐合论不同,《诗品》则试图在具体个案分析中将诗与乐相结合,如对曹植的评点便说:“陈思王之于文章,譬如人伦之有周孔,鳞羽之有龙凤,音乐之有琴笙,女工之有黼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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