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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

2011-04-13张维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孔子法律思维

张 维 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

张 维 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对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两大事件,过去人们一般只关注其“成文法”和“公布”的历史意义。“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学意义,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深层含义,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那么叔向、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法究竟由谁控制”的问题以及“所铸之法能否起到理想的治民效果”的问题,是双方争论的两个焦点之所在,也是儒法之争的实质之所在。

“铸刑书”;“铸刑鼎”;儒法之争;宪政思维

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的事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公案。学者们对此事件意义的探讨,从杨鸿烈、胡适、陈顾远等开始,80多年来绵延不断、十分热烈。有些人认为,这是中国出现的最早的公布成文法事件,其意义在于打破贵族司法专横擅断。也有人认为,其意义在于社会控制模式的巨大转变[1]。笔者认为,“铸刑书”“铸刑鼎”的真正要义,就在于奠定了中国儒、法两家之争的宪政学基础,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那么,叔向、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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