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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中政府行为的偏差及校正

2011-04-13姜洁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姜 洁

(淮阴师范学院文通学院,江苏淮安 223300)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中政府行为的偏差及校正

姜 洁

(淮阴师范学院文通学院,江苏淮安 223300)

高校贫困生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中存在一些行为偏差,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作为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的重要责任主体,应从观念引导、政策导向、机制建构、制度创新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提高贫困生资助绩效,让每一位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生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贫困生资助;政府行为;制度创新

我国大众化高等教育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构建对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要求必须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在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的状态下,政府未能有效地提供一些政策与制度支持,这一问题值得思考。

一、高校贫困生资助中政府应负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

高校贫困生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高校、家庭、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政府应该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中承担主要责任[1]。

(一)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是维护和促进高校稳定、社会和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教育公平、公正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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