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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以意逆志”的语义学诠释——基于修辞理解角度

2011-04-13丁秀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丁秀菊

东汉以还,众多学者对孟子的“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进行了注释、疏解,但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各家之说,他们“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文’、‘辞’、‘志’、‘意’等几个关键词及其之间关系的理解不同,而共同的毛病则在于缺乏对原词词义的清晰界定以及对两处例子示范意义的准确理解”。①周裕锴:《“以意逆志”新释》,《文艺理论研究》2002年第6期。的确,“文”、“辞”、“志”、“意”是准确理解孟子“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的关键,而“逆”更是关键中的关键,因为“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只是“以意逆志”的铺垫,在逻辑上是应被排除的;而“以意逆志”乃“是为得之”的必备前提和重要保证。那么“逆”当怎样理解?是迎取、测度、钩沉抑或其他?本文拟从修辞理解角度作一阐释,以期对“以意逆志”的语义内涵作出完整、准确的理解。

一

“以意逆志”语出《孟子·万章上》,原文如下:

咸丘蒙曰:“舜之不臣尧,则吾既得闻命矣。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

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②朱熹:《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以下引文,版本同。

孟子通过对“以文害辞”、“以辞害志”的否定,突出、肯定了“以意逆志”的必要与必须。“以意逆志”建立在“以文害辞”、“以辞害志”被排除的基础上,那么我们首先应弄清“文”、“辞”、“志”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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