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
2011-04-13于永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金融
于永宁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监管模式,是人们从监管金融活动的现象和事件中归纳出的一定监管规律,并外化为一系列的监管方式、组织和法律制度。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与本国经济发展过程、历史文化传承等脉络息息相关,是人们从纷繁复杂的金融行为、活动与现象中提炼出来的具有显著外在特征的内在规律关系①黄毅:《银行监管法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8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习惯上,可以将金融监管模式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以监管的客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机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目标监管模式;以监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多头机构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以监管的渊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规制监管模式、原则监管模式;等等。
由于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和自身的脆弱性,一家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不仅仅局限于机构自身损失,其影响范围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以及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而金融监管是其中最为直接的干预手段。金融监管所具备的强制力、应对危机的快速反应能力,是自律监管、私人诉讼不可比拟的,因此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与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不断的演化,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并由此产生了与以往不同的金融风险,导致已有的金融监管效率不断降低,不能实现对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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