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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公共责任解读:逻辑起点与现实回归

2011-04-13向加吾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监督

向 加 吾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其发展程度和成熟程度是现代社会民主程度高低的标志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性社团革命的浪潮下,我国非政府组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传统、政治法律环境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不法经营、营私舞弊、滥用公共资源等问题,严重削弱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里贾纳.E.赫茨琳杰教授指出,恢复公众信任的答案在于非政府组织公共责任的实现。在此背景下,如何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确保其公共责任的实现就构成了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责任与公共责任的理论阐释

在政治活动和公共管理中,对责任一词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杰克逊认为,责任意味着“对曾经做过、正在做和计划做的事作出解释和辩护……在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就其行为进行解释这一点上,可以说后者对前者负有责任”。[1]17戴伊等人认为,责任最基本的涵义是“在不同个体之间就哪些行为能够为人接受以及行为者使用何种方式为其行为辩护达成共识”。[1]17一般来说,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它通常意味着那些公职人员应当向其他人员或机构承担履行一定职责的责任或义务,这些人可以要求他们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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