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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1-04-13徐雄杰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体育赛事仲裁纠纷

纪 进, 徐雄杰

(1.安徽大学体育部,安徽合肥 230039;2.中国科技大学体育部,安徽合肥 230026)

体育赛事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纪 进1, 徐雄杰2

(1.安徽大学体育部,安徽合肥 230039;2.中国科技大学体育部,安徽合肥 230026)

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规格都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仅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余暇时间增多,使人们对能带来休闲娱乐的体育赛事的需求不断增大,更重要的是社会各方面普遍认识到体育赛事所具备的超越简单的休闲娱乐所具有的多元化功能和后续效益。伴随着体育赛事的发展,体育赛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也逐渐增多,由于体育赛事的公开性、社会性,使体育赛事纠纷会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单靠自身道德的约束或体育竞赛本身的规则、惯例已经不能解决或调控体育赛事中的各种问题,所以加强体育立法,实现以司法手段解决体育赛事中的各种纠纷刻不容缓。

体育赛事;体育纠纷;法律调节;法律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司法

体育赛事是以举办体育竞赛为载体,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能够迎合不同参与体分享经历的需求,对社会和文化、自然和环境、政治和经济、旅游等多个领域带来影响,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但在体育赛事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种矛盾、冲突、纠纷事件也是层出不穷,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个人还是体育组织都需要运用法律规则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需要更为专门化的法律对自己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所以,需要对体育活动进行立法,规制体育赛事活动。

1 体育赛事所涉及的法律规则

当运动员、观众、商家、媒体、政府等不同角色参与到体育赛事活动中的时候,体育赛事活动所蕴含的就不再仅仅是公民从事体育运动的宪法权利了,而是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些法律关系如同现代社会的其他领域一样,都是通过一个个法律关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尽管体育赛事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或不同的竞赛规模,但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却是有着共同之处。组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首先会涉及《体育法》。因为《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育法是开展体育赛事的基本准则。

由于体育赛事日趋商业化,每项体育赛事都会涉及合同法律问题。在体育赛事组织实施过程中,组织者会与参赛运动员及运动队、媒体转播商、广告商、赞助商及为赛事提供交通、餐饮、住宿的服务商签订相应的民事合同。观看体育赛事的观众购买门票,实际上也是观众与体育赛事组织者形成合同关系。这其中,签订的每一份合同都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而自愿就设定、变更、消灭经济法律关系达成的协议。

在体育赛事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组织者会与其雇佣的工作人员产生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会涉及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和被雇佣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证体育赛事活动顺利进行。

由于体育赛事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同时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也必然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中国,保险法所指的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依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体育赛事组织者通过为体育赛事参与者提供商业保险,可以使其风险降到最低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赛事也是商品,它也具有商标权和著作权。体育赛事具有公开性,因此也可成为商品广告的一个窗口,伴随一定的商业广告,因此必然涉及广告法。

综上所述,在体育赛事的组织和进行过程中主要会涉及体育法、合同法、劳动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广告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证法等。

2 当前解决体育赛事纠纷的缺陷

2.1 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内容不完善

我国的《体育法》从1995年颁布,至今已经十多年。《体育法》的颁布对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体育法制建设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体育法》其条文以原则性内容为主,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另外与其相配套的立法不健全,因此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有限。很难成为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案件的依据。较高层次的体育法规滞后,国务院制定的体育行政法规中,只有《反兴奋剂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4个条例具有可实施性,而解决体育纠纷中的最重要的仲裁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同时体育赛事纠纷中存在大量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通常采用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赔偿问题。而有一些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既涉及归责原则等一般理论问题,也涉及强制责任保险等技术问题,甚至有的问题已经超出体育赛事责任法的范围而适用于整个体育比赛领域。由于缺少针对体育特殊性建立的专门性法规,造成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完善,使得法规的实施效果受到很大限制。

2.2 体育执法机构、执法队伍不健全

体育领域内人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混淆了技术规则、行业章程、法律之间的关系。体育人习惯于用行业内部的章程来解决问题,他们不希望、不欢迎、也不愿意走向司法途径。且体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协会管理的“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管理模式使得体育竞赛主体关系趋于混乱,从而使得许多法律关系难以归类,导致既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难以实施,或错用纠纷解决机制或某些主体利用关系的混乱,逃脱责任,规避外部解决如司法审查。

2.3 体育仲裁体系不健全,地位不独立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对体育纠纷行使裁决权的机构,主要分散设置在各单项体育协会,由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规则并具体实施,这种仲裁方式既不成系统,也不协调统一。虽然在《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也规定当事人对纪律处罚或裁决不满意时,可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体育法》实施十年多年来,该法所明确规定的体育仲裁制度却始终未能建立,许多于有关体育纠纷难以解决。

2.4 排除了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

体育赛事实施过程中,如果组织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允许申请仲裁,将争议交给双方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由其依照法律或其他规定对争议居中进行裁断,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仲裁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但目前体育项目协会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内部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这实际上是剥夺了纠纷当事人的诉权,而这一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在我国,对争议的终局裁决只能是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作出,体育项目协会的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

3 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

3.1 构建体育仲裁机制

随着我国体育赛事活动日渐兴盛,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依法处理解决的社会需求日益迫切。但是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一方面目前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体育社团组织的内部解决,纠纷法律解决的途径过于单调。虽然存在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的方式,但普遍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致使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体育纠纷的制度规定也存在明显缺陷,如现行《体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将本不属于《体育法》规定,应由体育社团对其成员实施处罚的权限列入,使《体育法》失去了权威性。体育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构建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体育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体育运动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争议的日益增多,由于体育协会的特殊地位以及缺乏法律授权,由其自身设立的所谓诉讼委员会解决体育纠纷也是不符合程序公正和程序理性的。因此,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下,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充分尊重体育仲裁个性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反映体育专业特点、适合中国国情的的体育仲裁制度,运用仲裁手段解决日益增多的各类体育争议,是当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之一。

3.2 构建体育调解机制

调解与仲裁作为两种解决争议的办法,立法实践中存在多种结合方式,比如先调解后仲裁、仲裁中调解、调解仲裁共存、仲裁后调解等。仲裁解决的体育赛事纠纷具有特殊性,体育赛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可能平等,也可能不平等,纠纷种类多样,许多进入仲裁的体育赛事纠纷不能像一般的民商事纠纷那样调解解决,即体育调解和体育仲裁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应以调解、仲裁为两种平行的体育赛事纠纷解决办法,像其他国家或CAS那样建立独立的调解机制,解决体育赛事纠纷,可以考虑采取先调解后仲裁模式,对调解和仲裁程序分别作出规定,赋予纠纷双方以选择权。如果当事人合意要求调解,那么就由调解员按照调解程序组织调解,如调解失败,还可以合意选择仲裁员仲裁裁决,或者由当事人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

3.3 构建体育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典型的决定性、规范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体育诉讼包含着体育民事诉讼,体育行政诉讼和体育刑事诉讼,体育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它由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体育纠纷主体之间的体育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体育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判决,可以使纠纷得到最有效、最彻底的解决。

但是,因为法院诉讼过于法律化、费用高昂并且耗时过长,对于时间非常珍贵的体育领域来说,有时用诉讼解决纠纷并不是最理想的方法,此外,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会对体育事业发展形成一定的冲击。法院的司法程序往往不够迅捷,无法解决一些要求立即处理的体育纠纷。

4 结束语

现代体育运动中表现出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如何明晰这些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体育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较为缺乏,尤其是对体育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体育固有和实体法律关系研究严重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类体育配套立法的进程。体育的大发展,呼唤着体育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它对于进一步健康地开展体育运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强体育法制意识,更有利于规范体育参与者的行为,更有利于制裁体育违法者,更有利于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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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scussion about Some Legal Issues in Sports Game

JI Jin1, XU Xiong-jie2
(1.DepartmentofPhysicalEducation,the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Hefei230026,China;2.DepartmentofPhysicalEducation,AnhuiUniversity,Hefei230026,China)

There has been an increasing rise in the number,scale and status of sports games recently in China.This is primarily the result of fast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the enhanc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the increase of spare time recreation.Consequently,the demand for recreational sports games has kept rising.More importantly,there has been a wide acknowledgement on the side of various social communities to the multi-function and succeeding benefits involved in the obviously simple recreational sports games.However,various sports disputes are on the rise at the same time.The disputes of this kind usually issue profound social effects considering the publicity and sociality of sports games.As a result,the sports regulations or the self moral restriction alone fail to solve or control the issued disputes.Thus,there has been an urgent deman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legislation measures for the solution to these sports disputes.

sports event;sports disputes;legal regulation;legal settling mechanism;sports arbitration;ju dicature

G8

A

1674-2273(2011)06-0110-04

2011-02-10

纪进(1960-),男,山东青岛,安徽大学体育部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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