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的弊端及防范制度研究——以日本法为借鉴
2011-04-13刘惠明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刘惠明,严 骥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股份回购是学界近年经常提起的话题。针对我国 《公司法》第75条和143条所确立的股份回购“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现状,不少学者认为,应汲取国外立法经验,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积极功能,放宽对股份回购的限制,甚至改为“原则允许,例外禁止”[1],笔者深以为然。但是,从相关国家对股份回购的态度演变来看,是从最初的禁止再到 “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尔后才过渡到“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其中的原因就是股份回购有其固有的弊端。如何在法律制度上防范这些弊端,从而能有效保证股份回购的积极功能的发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在“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模式下,探讨该问题则更具价值。
一、股份回购的弊端所在
股份回购的弊端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危及公司资产安全
公司用其资产进行股份回购,实质上将股东部分出资予以返还,导致股东抽回了部分投资,从而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收回的股份要么是被注销,要么作为库藏股。在被注销的情形下,公司的股本及资产会减少;在作为库藏股的情形下,库藏股不是公司的资产,公司所有者权益也会减少。因此,在股份回购后,公司的资本会减少,资产也随之减少,公司对外偿债的责任财产会较少,偿债能力减弱,从而可能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特别是如果以公司的资本或公积金作为回购股份的财源,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会更大[3]。……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