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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区域执法的协调机制建构*

2011-04-13吕建华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机制区域管理

吕建华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海洋区域管理是伴随着“海洋区域经济”概念的正式提出而保证海洋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的海洋行政管理。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设定的海洋执法主体有5个,即国家海洋局海监大队及其各海区派出机构的海监总队、交通部海事管理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安部海警总队和海关总署缉私大队。而海岸带管理的主体就是陆域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诸如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赋予国家海洋局作为牵头人负责海洋污染治理的主管方,但并未把执法大权统一集中于国家海洋局一身,还是多个执法主体分散执法的局面。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主体分散、多元、复杂,管理职责重叠、交叉的“九龙治海”的管理格局,很难实现理想的海洋污染治理效果。基于现行的海洋区域执法管理格局,建构海洋区域执法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洋区域执法协调机制构成要件

海洋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实际上是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在海区的局部体现。周立波认为,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是指在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协调的主体、方法、手段和模式的一系列制度的体系。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具体运行过程,就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海洋行政执法目标,组织相关涉海行政部门成立综合性协调主体并制订各项协调制度,协调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使各涉海行政部门和谐有序地完成海洋行政执法任务的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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