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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适应《社会保险法》

2011-04-12杨文刚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足额社会保险费工伤

杨文刚

(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山东东营 257055)

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适应《社会保险法》

杨文刚

(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山东东营 257055)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现行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为了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积极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认真深入学习《社会保险法》,尽快适应《社会保险法》。依法进行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弄清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变化,减少企业成本支出;注意工伤认定范围发生的变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注意社会保险争议已被正式列入劳动争议范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做到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依法投保,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保险法》,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现行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如何尽快适应《社会保险法》,我以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依法进行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要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法》将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法定化,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且按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二、弄清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变化,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由于为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企业人工成本势必要相应增加,因此弄清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对企业尤为重要。《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再无需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还规定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由企业承担,这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且还进一步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三、注意工伤认定范围发生的变化

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企业不但要积极主动申请工伤认定,避免承担未申请认定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而且要注意工伤认定范围发生变化。《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与原规定相比有如下变化:一是原规定不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一律不认定为工伤,但《社会保险法》只有是故意犯罪的才不认定为工伤;二是原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则没有规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他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就可以认定工伤。因此,同原来的规定相比,《社会保险法》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体现了工伤保险以人为本的原则。但是现实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认定职工行为是不是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的基础上,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只能等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后才能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这势必要延长工伤认定的时间,增大工伤认定的难度。

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企业应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接转手续,并且要通过书面形式与该劳动者确认,作为防范日后处理纠纷的依据。

五、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如不符合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此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法》取消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符合社会保险追求公平性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功能。

六、注意社会保险争议已被正式列入劳动争议范畴

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过去在劳动仲裁机构是不能单独提出申请的。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该条明确了解决该类争议的法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都可以依法适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之前由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存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现象,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员工申请仲裁或诉讼也无法受理,实施后,员工社会保险权利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这就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法制化和规范化,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相关程序,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确保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绝不能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险,导致劳资纠纷产生,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虽然《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影响既有有利之处,也有不利之处。但毋庸质疑的是,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做到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依法投保,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保险法》,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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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1]专辑-0171-02

2011-11-18

杨文刚,男,胜利油田胜大集团劳资科副科长、经济师。

(责任编辑:栾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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