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教师的劳动者身份
2011-04-12王工厂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王工厂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一、导论
“身份”概念在法学讨论中虽常被使用,但往往是未加定义或说明地使用。“身份(自由)”乃是一种由多数具体之法律关系所构成之法律状况,“个别的权利会连结在身份上,但身份本身并非权利”,尽管“身份”由多数具体的法律关系所构成,但它并非这些法律关系的聚合,而是经过对其抽象化描述而形成的,RobertA lexy因此将之称为“抽象化之整体法律地位”[1]。依上述概念,教师的劳动者身份可理解为在教师与高校及国家间的关系中各种具体的权利义务所构成的“抽象化之整体法律地位”,其特征在于教师的劳动者身份不会因教师个别权利受到限制而改变。教师得否享有劳动法上的劳动权,由其是否为劳动法上适格劳动者决定。实践中,教师被排斥于《劳动法》之外,但其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却又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运作模式,这就造成了同一法律主体陷入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的混淆之中,教师权利的司法救济渠道严重缺失。学界对高校教师法律身份争议颇多,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说[2]、专业人员说[3]、劳动者说[4]。本文认为,以劳动法基础理论观察,高校教师应具有劳动者身份,但与一般劳动法上劳动者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并且,这个特殊性也应该在一般的劳动法基础理论中寻求答案,通过分析找出在哪一个环节造成其特殊性。在相关法律有效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下,教师特殊劳动者身份的厘定对于其权利内容的确定、行使及救济均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之澄清也有相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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