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论体文中“理”的审美化存在
2011-04-12杨朝蕾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杨朝蕾
(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六朝论体文,是其时理性精神的产物,但在理性中又涵泳着诗性。六朝论家专注于对宇宙人事的诗性感悟与对这种感悟的诗性表达,并不着意于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理论的逻辑推演。他们习惯于随意发论,注重意会,吉光片羽,简要自然,与西方论著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明晰性等特征更是大异其旨。他们所创作的论体文,融逻辑性与诗意性于一体,以诗性之“言”承载玄远之“思”。换言之,六朝论体文中的“理”是以审美的方式存在的,是思、情与诗的结合。
一、理感:六朝论体文的运思起点
论体文作为一种文体,其有别于诗赋诸体的重要特征就是“宜理”,六朝文士对此有深刻体认。曹丕曰“书论宜理”[1]83,李充云“论贵于允理,不求支离”[2],刘勰曰“论也者,弥纶群经,而研精一理者也”[3],萧统复云“论则析理精微”[4],皆源出一脉。那么,用怎样的方式来把握“理”呢?西方哲人在主客二分思维方式下,将要认识的“理”对象化,对其进行逻辑推演、严密论证,认为“理”是客观存在的,不带有感情色彩。我们的古人认识“理”的方式则是体悟式的,也就是“感”。《说文解字》释“感”为“动人心者也”;《尔雅·释估》云:“感,动也。”可见,“感”是一种无意识的生命感应。在古人看来,架起心与物之间桥梁的是“感”。“物感”,指即物动心,是受自然之物的刺激而引发的创作心理活动与审美情感反应。与此相类似,“理感”就是感事兴思,以理释情,是对“理”的体认与意会。
“理感”一词在现存玄言诗中凡三见[5],在六朝辞赋散文中则有十三处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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