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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的荒政监察

2011-04-12鞠明库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鞠明库

(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明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较为健全的时期,其监察体系之严密、法规之完备、职权之广泛前所未有。其中荒政监察因涉及救灾钱粮、物质的储备与支放,救灾人员的廉洁与高效等问题,关乎荒政的成败和无数灾民的生命,因而在监察体系中尤为关键。然关于明代的荒政监察,学界关注者少,实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明代对救灾过程的监察

1.报灾环节监察——由监督到主报

报灾是整个救灾过程的第一环节,也是最为基础一个环节,具有非比寻常的重要性。及时、如实地上报灾情,是展开灾害救济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这一环节,其他环节都无从谈起。然而,在灾害发生后,有些官员出于私利,采取或匿而不报、或延迟奏报、或报而不实的做法,漠视民瘼,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加强对报灾的监察是保证灾荒救济活动有效开展的必要手段。正统四年所定《宪纲》规定:“风宪为朝听耳目……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1]万历九年也规定:“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参究。”[2]305

随着明中后期抚按职权范围的扩大,为加强对报灾工作的监察,巡按不仅仍具有监察报灾的职责,而且和巡抚一起兼统报灾之任。如景泰五年,“巡抚江西右佥都御史韩雍奏:去冬建昌府属县大疫,男妇死者八千余人。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武昌汉阳二府疫,男妇死者万余人”[3]5177。巡抚、巡按参与报勘灾伤的事例,《明实录》中有大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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