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理论探讨及实务思考
2011-04-12张帅梁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张帅梁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由于存在各国社会价值、道德观念和文化理念的不一致,以及国际刑法性质、立法政策和标准的模糊所决定的立法技术的不精确性,国际刑法经常要受到代表狭隘政治利益的国家的影响。但在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强的今天,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之间在预防和处罚国际国内犯罪,维护国际秩序等方面存在着共同价值的现实推动着国际刑法不断向前发展。“在不同的人们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和期望与国家政治利益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而国际刑法规则却要在这种紧张关系下发展……在国际刑法的执行机制的特征中表现得最为明显”[1]19。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就是这样的执行机制之一。
一、或引渡或起诉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原则
条约法在推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向前发展的同时,又受到各种例外情形以及各国国内法的阻碍,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各国间加强司法合作的方向发展的。1929年《禁止伪造货币公约》第一次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该公约没有规定被请求引渡国在拒绝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的任何情况下都要对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被请求国是否提起诉讼程序取决于其国内法以及行使域外管辖权时所持的态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也有类似规定。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规定了在被请求国拒绝引渡罪犯的任何情况下都应行使管辖权,这其实是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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