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妥协的合法性辩护
2011-04-12陈第华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价值
陈第华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行政伦理妥协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价值追寻过程中,为了维护更高的价值目标,而在价值冲突时不得不做出牺牲某些行政价值的一种抉择。”[1]这种妥协表现为择小善弃大善,甚至趋恶避善,是对至善甚至基本善的暂时放弃,是公共行政人员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迂回策略选择,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然而,现代公共行政是一个极力追求善的领域,行政伦理妥协中行政人员对特定行政价值的让步和牺牲使得其并非是行政活动最优的选择。因此,从行政伦理妥协的生成机制为行政伦理妥协进行合法性辩护,是保证行政伦理妥协恰当行使的前提。
一、达致至善的艰难是行政伦理妥协的现实背景
社会分工后之所以保留了公共行政领域,注定了该领域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经济领域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的,而公共行政是动用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领域。对公共利益的不懈追求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根本体现,也是公共行政合法性的价值基础。然而,就是这个公共行政领域最本源性的价值,人们也并未达成共识。公共利益能进行量化吗?若可以,其量化的标准是什么,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全体社会全员还是社会绝大多数抑或大多数成员?若不能,那么公共利益在公共行政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对行政人员将起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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