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德性伦理对社会和谐与生命发展的价值
2011-04-12李忠红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儒家
李忠红,王 贺
(东莞理工学院校长办公室,广东 东莞 523808)
儒家德性伦理在二千余年的传承中,产生了持久而强烈的礼治凝聚力与德治感召力,这是其作为传统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与其有效传播、普及教化的形式要素有密切关联性。随着现代伦理学的中心话语从“人应该做什么”到“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转向,儒家德性伦理掀起了对西方启蒙运动以来规范伦理学(以功利和义务概念为中心)的批判性文化思潮,要求重新审视儒家德性在当代人的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研究儒家德性伦理普及教化的合理内核,特别是其形式要素方面的有效经验,便成了探索适应目前时代社会伦理关系和道德运行机制的必然话题,也是其对当代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体生命发展的价值意义之所在。
一、儒家德性的伦理之源
通常意义上,德性伦理也称为美德伦理,“‘美德伦理’(the ethics of virtues),是指以个人内在德性完成或完善为基本价值(善与恶、正当与不当)尺度或评价标准的道德观念体系。”[1]严格说来,儒家德性伦理学说中的“德性”是与“美德”等同的集合概念,从词源追溯,儒家“德性”一词最早出自《周礼·地官·师氏》,曰:“敏德以为行本。”在此,“德”即“德行”,东汉郑玄进一步注释说,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指道德已经转化为人的一种“在心为德”的内在品格。
从孔子开始,“德性”的内涵开始有了“仁”的意蕴。孔子曰:“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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