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婚姻立法改革述评: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
2011-04-12蒋月
海峡法学 2011年2期
蒋 月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新中国60年婚姻立法改革述评: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
蒋 月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
婚姻法;立法改革;性别平等;形式平等;结果平等;改进对策
由于传统与现代观念之间的差异、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制约,婚姻和家庭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男女两性的问题。从1950年到2010年60年间,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在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经历三次主要修法,通过不断废弃两性不平等条款,基本上建构起男女平等的婚姻法规范体系,改进了社会性别平等状况,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了贡献。不过,从社会性别视角观察,现行婚姻法中,性别平等并不彻底,虽然主要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却也存在歧视女性或不利女性的规定。一方面,法律以抽象人概念为基础,似无性别之分,其适用结果客观上是对妇女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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