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裁判之效力研究
2011-04-09周晓霞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周晓霞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海淀100871)
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裁判之效力研究
周晓霞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海淀100871)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进而导致实践中频频出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仍然做出与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中判断完全相反的判决,当事人对此大多不服,再次上诉。为了根本解决上下级法院在同一案件审理上的冲突问题,以及发回重审制度自身功能的发挥,民诉理论有必要明晰上诉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
上诉审;发回重审;终局判决;拘束力;审级制度
一、问题提出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之后,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其判决、裁定为确定终局裁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审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即当事人针对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上诉审法院针对一审裁判的正确性进行认定,包括原审法院围绕诉讼标的进行的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推进程序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上诉审法院对于原审裁判要做出以下回应:上诉审裁判是维持原审裁判还是撤销原审裁判?如果撤销原判,上诉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作何处理,是自行改判还是发回重审?对于发回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也就直接或间接导致司法实务中如下窘境的发生: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仍然做出了与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中判断完全相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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