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
2011-04-09景孝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张 静 景孝杰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
张 静 景孝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品格证据 审查
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对合法、合情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和社会意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此达成共识。为此,2010年8月1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明确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社会调查。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此社会调查具体应如何操作,且目前亦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和地位做出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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