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4年民权法》与女性平等就业权
2011-04-08郭延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郭延军
美国《1964年民权法》与女性平等就业权
郭延军*
美国历史上就业性别歧视非常严重,联邦最高法院在几个重要的宪法判例中明确否定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美国《1964年民权法》的通过真正开启了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大门。“性别”以一种极为奇特的方式被写进旨在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民权法案中,从而与种族、肤色、宗教和来源国一起成为被禁止的歧视理由。虽然“性别”被写进《1964年民权法》并没有真正反映当时美国社会对女性地位和社会角色的主流观念,但该法第七章一经实施还是对女性就业权的平等实现产生了非同寻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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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11月,美国女性雇员占全美所有雇员的49.1%。而在本次的经济衰退中,美国女性职工人数或首次超过男性。〔1〕参见《经济衰退:美国女性职工人数或首次超过男性》,资料来源:http://news.yorkbbs.ca/sankei/2009-02/292380.html,访问日期为2011年2月25日。这在半个世纪以前的美国是不可想象的。在美国历史上,就业领域歧视女性的现象极为严重,绝不亚于种族歧视。发生如此大的变化,除了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权运动的推动有关外,还应归因于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尽管这个制度是在美国整个社会歧视女性的风气还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时候因为极为偶然的因素而建立,但它开启了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大门。本文欲展示美国从否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转变为平等保护女性就业权的独特历史过程,以及《1964年民权法》实施对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最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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