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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竞争执法对拒绝许可的态度差异及其原因探究*

2011-04-03赵栋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9期

文 / 赵栋

引言

过去几十年里,反托拉斯执法者和法院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具有共同的立法目标,即增进消费者福利和促进创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在某些情形下会关系紧张。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被认为是创造了一种垄断力量,与反托拉斯法所规制的垄断形成紧张对立的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中表现尤为明显。例如,许可本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和实物交易一样,权利人本应对是否许可自己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但是,知识产权又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可能会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或者成为其他企业赖以存活和竞争的基础,甚至是消费者取得必需品(例如:药品)的唯一途径。因此,在有些场合下,企业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对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这就需要法律特别是竞争法的适当干预。但是在是否干预以及干预的尺度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又表现出了不一致的态度。例如作为两大竞争法域,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在拒绝许可问题上的态度倾向于尽量减少干预,而欧盟竞争执法则表现出了较浓重的干预色彩。本文拟选取这两个法域至今为止各自发生的四个典型的有关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案件,分析两个法域的不同态度,并探究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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