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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期的贸易保护与利益失衡

2011-04-02陈睿洁

池州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公平利益

陈睿洁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635)

后危机时期的贸易保护与利益失衡

陈睿洁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635)

在自由贸易的背景下,贸易收支和贸易利益经历着失衡到均衡到再失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发达国家既希望通过自由贸易享受全球化的红利,也希望通过贸易保护来保护既得利益。因而国际贸易规则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希望通过经济实力变化影响新规则演化。

贸易保护;贸易规则;利益失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发生了变化,突出表现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动力强劲,而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却相对疲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还表现出无就业经济增长,迫使发达国家重振制造业,因而解决长期存在的贸易逆差成为发达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基于此,发达国家由积极推动贸易自由转向采取新的手段实施贸易保护。国际贸易冲突的不断升级不过是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的外在表现,其中的内核是格局变化导致的全球利益格局的失衡,本文将分析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国际贸易竞争变化背景下的利益失衡,以及由此引发的贸易保护手段的创新。

1 自由贸易下的贸易保护和利益失衡

自由贸易下的互利原则是WTO的重要规则,对于参与国而言,在规则面前国与国之间的地位是相等的,而公平贸易背景下贸易结果却不一定是公平的,但是必须是互利的。对国际贸易公平性的评判本来就很复杂,互利共赢是发展中国家对此的最低要求。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初期,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比较利益较高,但是随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崛起,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相对利益较高的趋势发生逆转,后金融危机时期,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贸易的比较收益可能高过发达国家。因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反过来成为贸易自由化的维护者和推动者。此时,发达国家更倾向于追求国际贸易的起点公平,而发展中国家固守贸易结果的公平。

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公平贸易的观点,并认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实行对等开放才算公平贸易[1]。在国际贸易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迫于实体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压力,发达国家以公平贸易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发达国家制定裁决贸易公平与否基于两个规则,第一,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第二,基于一国政府对本国贸易活动的经济效应的判断作为采取贸易保护的依据。从两条规则可以看出,国家的主观判断为国际贸易公平与否的标准,因为公认规则和国际贸易的经济效应都可以从国家利益去理解,对二者的话语权又与国家的国际地位(经济地位、军事地位)密切相关。至此,贸易保护在各自解释的前提下,贸易保护主义肯定会愈演愈新,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贸易保护手段的创新。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贸易保护的实质就是贸易保护方式和理念的创新,只要国际贸易环境、贸易国之间的经济结构和实力发生变化,就会有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国际贸易的既得利益,想方设法创新贸易保护措施,而且在形式上又不违背国际贸易的公平游戏规则。

2 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失衡与贸易保护

国际贸易的主观动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只要国际贸易参与方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在方向上没有偏离,国际贸易客观上就能提高福利水平。但是,国际贸易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在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方向一致。因为国际贸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世界经济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环境污染、高碳经济和福利水平不高等。对这些问题的调解应该是国际组织的主要职能,但是国际性调解却有向国家调解转变的趋势。其中,发达国家主导协调的程序和规则。

不论是以国家标准还是以国际标准协调纠纷,增进国民福利水平是协调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要求,但是,当一国的国民福利水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受到损害时(这种损害是多方面的,如环境破坏、产业垄断及由其产生的垄断高价),就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对外部性(负外部性)行为进行补偿或正当干预。国际贸易中负外部性的最佳调节方式是启动补偿机制,这种补偿的决定理论上由第三方(公正的)做出决定。

理论上说国际贸易行为是在WTO规则下有序运行的,而国际贸易冲突的协调却是超越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因此,第三方约束力越来越弱,国家贸易调整由多边谈判向双边、乃至国家单独行动方式转变。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管理贸易理论[2],要求政府直接介入贸易和投资领域,加强对贸易、投资以及相关企业的决策控制,不仅仅要管理国内经济还要管理国际经济。柯罗斯[3]更进一步认为国际贸易一定要在政府的政策指导,乃至控制与约束之下。新的贸易保护方式中往往采用本国的贸易立法不仅干预本国国际贸易行为而且还要干预它国国际贸易行为,甚至驾驭于国际贸易规则之上,如美国301条款和402条款等。

以环境为例,有学者提出 “绿色保护主义”理论,要求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主张凡是可能对环境与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商品及服务在国际贸易中都要加以限制和制裁。不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全人类利益,绿色贸易保护理论均是正确的。因此,在实践上需要国际社会根据全人类利益要求,制定相应的国际贸易规则,并对违反者实施惩罚。然而这种正义的要求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从而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旗帜,进而设置一系列标准界定何为可能对环境与身体健康,并非为了国际利益或者是全人类利益。贸易保护者的目的是希望政府通过对自由贸易政策的干预,进而保护相关的产业和行业利益。因此,在此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者把国家问题国际化,以此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此后,西方学者又提出环境优先贸易保护论,其观点比绿色保护主义理论更进一步,他们认为地球生态系统正面临着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实际上,国家贸易保护中通过环境问题把技术要素加进来,技术标准是全球性的,大家都要遵守的,使得技术壁垒成为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而严格的绿色保护和由此引发的技术壁垒又会使得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陷入停顿状态。

3 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后金融危机时期,由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变化,国际贸易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发生位移,发达国家为了经济增长和就业发起贸易保护的手段创新,其间充斥着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思想,绿色环保和国际利益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借口,以此保证其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贸易规则必然会随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力的提高而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新兴市场国家,在积极推动自由贸易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

首先,绿色环保和国际利益将是未来国际贸易规则变化的主要动向,中国必须要以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为着眼点,以提升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竞争力为目标,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

其次,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诉求下,改变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思路,在积极利用国际贸易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有必要降低贸易依存度,降低我国经济外部循环对内部循环的冲击,实现内外循环的相互促进与和谐。

再次,面对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以及反全球化浪潮,一方面要使外向型经济积极与国际国际接轨,通过“走出去”来减少贸易冲突,使我国对外贸易与世界经济有效地接轨,进而融合;另一方面还要在国际贸易规则不断演化过程中积极参与到新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去,籍此捍卫我国外向型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1]黄河.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规则重塑[J].外交评论,2010(5):127-137.

[2]强永昌,权家敏.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选择研究综述[J].经济评论,2010(3):135-143.

[3]屠新泉.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与权力并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4):67-72.

F740

A

1674-1102(2011)04-0080-02

2011-06-12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GD10CYJ13);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0Y98)。

陈睿洁(1978— ),女,河南濮阳人,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

[责任编辑:李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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