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对自然法永恒论的批判
2011-04-01焦海博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焦海博 ,董 冬
(1.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2.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济南 250101)
论马克思对自然法永恒论的批判
焦海博1,董 冬2
(1.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2.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济南 250101)
自然法传统认为,法是客观的、永恒不变的.马克思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法虽然是客观的,但却不是永恒不变的,相反,法是历史的、变革的.其理由是:法来源于生产方式,因此法是客观的,但是法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法是历史的、变革的.
马克思;自然法学;客观性;历史性;变革性;生产方式
自然法思想吸引了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兴趣,对西方乃至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发展历经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神学主义时期、近代理性主义时期以及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4个阶段.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它的自然主义,其典型代表是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它的神学主义,其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又称古典自然法学,其特点在于它的理性主义,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其代表人物众多,主要有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等.古典自然法学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强有力的武器.现代自然法学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或新自然主义法学,其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一致认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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