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正义关系的再认识及其当代启示
2011-03-31张小军孙国华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张小军,孙国华
(1.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法与正义关系的再认识及其当代启示
张小军1,孙国华2
(1.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正义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原理并不矛盾,今天用唯物主义方法分析和认识法与一定社会正义的关系,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正义;物质生活条件;阶级本质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研究法与正义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正义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神圣化,是一定生产方式在观念上的神圣形态,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这一原理也不矛盾。在今天重新认识法与一定社会正义的关系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正义及其基础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但是什么是“每个人所应得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大不一样。所以“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提起法或者法律(法的形式渊源),我们都会联想到国家、法院或者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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