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的悬搁到责任的显身——西方责任观念叙事
2011-03-31程关松张知干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程关松,张知干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南昌 330077)
从责任的悬搁到责任的显身
——西方责任观念叙事
程关松,张知干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南昌 330077)
文艺复兴以前,立基于人的社会性或社会中的人,西方建构了以责任为中心的治理体系。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和新教的传播,自然权利学说建构了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治体系,并成为西方社会生活的合法性根基。当西方遭遇现代性危机,社群主义在反思个人主义的权利体系时表达了提升个人与社会责任的强烈诉求。追问西方责任观念演变的历史境遇和甄别西方责任观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就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演变;负责任性
一、西方责任观念的演进
(一)责任的语义学
在西方传统中,责任一般和义务相关联,但从先后顺序上考察,责任概念出现要比义务概念早得多。
一般认为,与权利对应的义务概念的提出始于霍布斯。[1]137义务概念的这一起源表明,自霍布斯开始西方才关注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性与平衡关系在社会建制中的重要价值。施特劳斯认为,“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2]185。这一论断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在霍布斯以前的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所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其传统本质上是主张自然义务本体论的,自然权利居于修辞学地位。
尽管责任概念在中西方出现得很早,但至今没有一个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普适概念。在汉语体系中,责任有三个相互联系的词义:(1)分内应做的事,(2)特定的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3)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或者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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