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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诱惑侦查制约探究

2011-03-31蒲再明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蒲再明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课部,湖北 恩施 445000)

我国诱惑侦查制约探究

蒲再明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课部,湖北 恩施 445000)

诱惑侦查在我国得到了相对广泛的应用,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诱惑侦查的具体应用范围及执行程序。对诱惑侦查进行事前、事中制约,显得十分必要。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应尽量考虑周全,使得当事人、被诱者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

诱惑侦查;制约;必要性;制约原则

诱惑侦查目前已被多国立法许可,但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仍存在立法空白。在司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等法律中,都没有对诱惑侦查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诱惑侦查的应用范围、应用对象及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尽管诱惑侦查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对案件进行鉴定时也容易造成鉴定困难,一些法官对非法的诱惑侦查可能会束手无策。

一、诱惑侦查制约的必要性

一方面,诱惑侦查所具备的优势并不违背法律原则,诱惑侦查的应用显得合理且必要。在一些证据收集困难、后果较为严重的案件中,诱惑侦查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目前,我国在毒品案件中多使用诱惑侦查,且成效显著。另一方面,事物皆有两面性,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人身自由与社会安全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社会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合法人员。但权利是需要适度使用的,一旦滥用,任何暴政都会甘拜下风。”诱惑侦查亦是如此,如果不对其进行制约,不仅有损侦察机关的道德,还将失去公信力,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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