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2011-03-31于丽芬陈洪玲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辽宁大连116028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于丽芬,陈洪玲(大连交通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8)
法律信仰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于丽芬,陈洪玲
(大连交通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8)
通过对法律信仰与和谐理念的分析,对和谐理念给予一种历史的、坐标性的价值定位,认为法律信仰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信仰危机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中国社会的现状,分析法律信仰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必要性,指出和谐社会中法律信仰建构的根本途径是呼唤德性的回归。
法律信仰;和谐社会;和谐理念
随着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和谐成为人们深刻探讨的一个问题。胡锦涛主席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义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对和谐社会的确切定义。从这里可以看出,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因为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就是社会和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一致,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是,“和谐社会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教育、传统、舆论、环境等广泛的领域,而法治社会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等部分领域的内容,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因而,和谐社会是法治的上位概念,是对西方法治的反思与超越,是对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整合与协调,是法治完善的价值趋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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