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2011-03-31钟国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钟国才(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钟国才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遗失物归属制度用于规范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通过外在的法律强制限制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实现了道德上的理想,然而立法者未意识到,任何道德只能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中国现阶段,在对待遗失物的态度上,不能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制度;拾得人;失主
所谓遗失物是指权利人因自身疏忽或自然原因遗忘于他处而不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1]遗失物归属制度属于物权领域。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里所谓物的归属,是指民事主体对物之所有权的享有。因此,所谓遗失物归属制度,简言之,即规范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谁的制度。遗失物一经被他人拾得便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就该物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配置因各国的社会道德观念及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有所不同。理论上对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范意旨,一直存在争议。[2]无论是中国《物权法》颁布之前还是实施之后,这一问题都激发起众多学者的研究兴趣。究其原因,因其映射出一般民事法律制度中所没有的高尚道德要求。因而,对遗失物归属规则、制度的探讨,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剖析,更应是在新时期人们一般观念层面上的解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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