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错了千年的解释
——论“前四史”中“同产”
2011-03-31孙亭玉
孙亭玉
(长沙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南 长沙 )
《史记》、《汉书》、《后汉书》和《三国志》的“同产”,颜师古《汉书注》解为兄弟[1](P286)、姊妹[1](P2428)和兄弟的[2](P3084),而李贤《后汉书注》解为同母[2](P97)。颜师古注较准,却没被接受;李贤注明显有问题,反而得到了认同,例如《汉语大词典》[3](P116-117)、《辞海》[4](P448)和《辞源》[5](P476)。
“前四史”的“同产”作名词,泛指“兄弟”,只有一个是“姊妹”,没有一个是“同母兄弟”;作形容词,有的是“兄弟的”,有的是“同父的”,“同父的”又可细分为“同父异母的”和“同父同母的”。
一、名词“同产”
(一)“前四史”的名词“同产”,大都是用作“兄弟”。例如:
1.《史记·孝文本纪》曰:“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6](P418)
2.《汉书·昭帝纪》曰:“其赦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与燕王、上官桀等谋反父母同产当坐者,皆免为庶人。”[1](P1104)
3.《汉书·刑法志》曰:“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1](P1104)
4.《汉书·元后传》曰:“明年,河平二年,上悉封舅谭为平阿侯,商成都侯,立红阳侯,根曲阳侯,逢时高平侯。五人同日封,故世谓之‘五侯’。太后同产唯曼蚤卒,余毕侯矣。”[1](P4018)
5.《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曰:“科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7](P121)
例①、例③、例⑤的“同产”与“父母”、“妻子”并列,例②的“同产”与“父母”并列,首先可以肯定都是名词,指家庭成员。其次,产是出生,《孟子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陈良,楚产也。”则同产应指“兄弟”“姊妹”。李贤解释为“同母兄弟”却没有任何证据,因为例④的“同产”是“同父异母兄弟”。据《汉书》,元后的兄弟姊妹有同母和异母之别。“(王禁)凡有四女八男:长女君侠,次即元后政君,次君力,次君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