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改革的思考
2011-03-31胡新婷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胡新婷
(长沙理工大学 计划财务处,湖南 长沙 410004)
200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叩开了政府会计改革的大门,引起了广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政府会计改革的关注。与现行高校、医院会计制度相比,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成为本次改革中的亮点之一。
一、权责发生制在两份征求意见稿中的应用所谓权责发生制,也称为应计制基础,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以权利已经形成和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于此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也叫现金制,是根据收到或付出现金的时间作为确认和记录交易的标准。现金制提供的信息滞后,信息覆盖面窄,不能记录负债信息等缺点使许多国家要求政府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两份征求意见稿均在不同程度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基础。
(一)高校会计征求意见稿实行的是修正权责发生制,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制度,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修正权责发生制。所谓修正权责发生制是权责发生制的一种变体,是对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范围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实践中,修正权责发生制的概念常常是模糊不清的,因此修正可以很温和[1]。此次征求意见稿引入的修正权责发生制,主要是对部分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部分负债采取权责发生制,而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具体表现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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