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视域下中国市民社会建构
2011-03-31梁利珍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梁利珍
(黑龙江科技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7)
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转向,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时期。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演变过程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首先,批判了黑格尔对国家官僚的认识。黑格尔把国家机构理想化了,认为官僚体系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中介。马克思认为社会成员要想成为真正的公民,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国家存在是不能依赖于个人而形成,个人在市民社会的存在也是不依赖于国家而存在的。其次,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揭示出黑格尔错误的原因是他把主谓颠倒了,“黑格尔把国家的抽象规定当成主语,而国家是必然性、抽象现实性的实体,只要黑格尔坚持把国家的现实的物质存在作为谓语附加在后面,就会忽视现实中的发展,也就不可能产生对现实的批判态度”,[1]“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国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真正的主体。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国家。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指出了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方法。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宗教产生的根源,同时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含义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市民社会本身,指出只有对世俗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造,才能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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