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若干争议评析
2011-03-31彭思彬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彭思彬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若干争议评析
彭思彬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201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间若干自草案公布之初就存在争议而在正式立法中未得到呼应的些许问题、存疑、争鸣无疑还将继续,如选择性冲突规则运用是否妥当、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定有无必要、“没有共同国籍”情形下法律适用是否遗漏,等等。着眼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国际社会最新立法经验和中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实践,应就以上问题做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争议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与国外有关。其范围一般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201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应当说不论是在结构体例的安排还是在内容的臻定上,较原有的立法和草案来讲,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为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实践提供了相对完备和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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