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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思路

2011-03-31

关键词:法学法律教学模式

梁 利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广西 龙州 532400)

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思路

梁 利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广西 龙州 532400)

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大使命。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社会要求;教学模式;教学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落后,目标不合理

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合格的法律人才除了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全面掌握现行法律体系框架,能熟练运用各种法律职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准确分析各种案件,能合理解释法律规则,能真正理解公平和正义。因此,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德才兼备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学教育观念落后,大多采用“经院式”教学模式,整堂课就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绝对主动,学生绝对被动,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和独立思考意识。教师把主要精力花在对理论知识的讲解上,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熏陶。由于理论和现实严重脱节,学生不能理解各种抽象的法律知识,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往往是“高分低能”,很难适应社会的要求。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学教育要实现培养目标和提高培养规格,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中心环节。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性很强,所以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基本理论知识,还必须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在传统观念和教学模式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重视知识的传授,轻视技能的培训,在课程设置上,各高校普遍采纳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却忽视了法学专业应该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很小,严重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标。

(三)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要求相分离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不仅实践课程少,而且现有的实践教学缺乏系统,不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相比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这些国家往往在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程里就设置如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文书制作等基本的职业技能课程,教学过程中常运用诊所式教学、案例讨论等方法,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主。近年来,我国高校也开始运用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案例讨论等方法,但只限于少数办学条件好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仍然是“填鸭式”、“经院式”教学。由于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在运用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法教学时,仍无法彻底摆脱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束缚,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由于各种条件限制,高校在开设实践教学课程时很难形成系统,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

(四)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较低

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没有丰富的阅历,知识面不宽,没有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缺乏创新精神。因此,经常出现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业务的实际操作和运行程序,讲票据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如何制作和使用,讲税法的不熟悉税率的计算等尴尬现象,教师照本宣科滔滔不绝,实践教学却手足无措,没有头绪。

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途径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师资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的好坏。所谓“名师出高徒”,没有一流的教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开阔、实践能力强的法律人才,教师首先就应当具备这些素养。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指导学生解决实践问题。为此,学校可考虑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官来学校兼课或挂职,也可以安排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以丰富阅历,锻炼实践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水平,使他们从纯粹的“教书匠”转变成“教育家”。

(二)改革设课程置,增加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

第一,单独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培训;第二,实践教学课程要综合化、系统化,以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法律人才;第三,改革学分制度,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为实践教学地位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总之,学校应设置一系列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活动,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让学生有充分运用法学知识的机会,提高综合能力。

(三)创新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增加教学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现行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的参与面不够广,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模拟法庭教学课时有限,没有影像资料。因此,学校要增加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投入;增加课时,添置相关影视资料;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补贴;开展课堂模拟教学活动,让学生充分参与教学。教师可考虑在课堂上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使模拟法庭教学常态化,组织课堂讨论、案例辩论会等,使每个学生都有自我锻炼的机会。开展诊所式教学,建立课堂教学与社会的联系纽带,将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为学生提供运用所学知识的平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有助于学生独立处理问题,掌握职业技能。诊所式教学具有其他实践教学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是一种全新的学习途径。

(四)改革毕业实习制度,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

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的毕业实习是在学完全部课程后进行的,时间短,也没有专职教师指导,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作用不大。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绝佳选择。法律援助机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优势是传统教学无法相比的。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学生可以在专职教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办案,过一把“律师瘾”,真正体验一个案件的全过程,使实习效果大大提升。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为教师提供实践的舞台,丰富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五)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传统教学管理中,许多高校忽视非课堂实践教学的评价,不给予计算或者计算很少的工作量,教师只能得到很少的补贴或者干脆没有,所以教师对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实践教学的开展,学校应确立一套有效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如增加补贴,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或纳入对教师的考评体系中。

(六)改革法学考试模式,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

改革考试内容,客观题与主观题有机结合。改革考试形式,笔试、口试相结合,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改革学习成绩评价方法,采用等级制评价。采取以上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可避免评价的片面性。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锻炼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积极促进学校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2]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G642.0

A

1673-1395(2011)05-0127-02

2011-03-01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立项项目(08FZZ003);广西教育厅科研资助项目(200703MS122)

梁利(1972—),男,广西天等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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