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律师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1-03-31李华成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李华成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苏格兰律师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李华成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我国律师制度历史较短,律师准入制度存在准入方式不统一,准入门槛较低,实习期限较短,实习效果较差等弊端。苏格兰律师法中的双轨高标准的准入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在修订《律师法》时应统一准入标准,提高准入人员的专业学历,强化对实习律师的监管。
准入;单轨制;高标准;正义
一、苏格兰律师准入制度
苏格兰司法体系接近于大陆法系,但其律师准入制度也吸取英美法系的精髓。苏格兰的律师主要有两类,即“solicitor”和“advocate”。前者多为小律师或事务律师;后者即出庭律师,国内多称为大律师。大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业务,通常在级别较高的法院出庭,故也称其诉讼律师;而小律师主要从事咨询、制作权利证书等业务,无权在苏格兰的高等法院出庭,若客户需要在高级别法院诉讼,只能将该官司转移至大律师。当然,诉讼律师也同样被禁止从事小律师业务。因从事的业务有所侧重,苏格兰对两类律师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准入制度。
(一)事务律师的准入
苏格兰事务律师管理机构为律师协会(Law Society)。成为事务律师,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第一,法律专业文凭或知识。成为律师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应具有苏格兰法律本科文凭(LLB)。判断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另一标准是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全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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