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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暴力”手段行为的比较

2011-03-31葛立刚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葛立刚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暴力”手段行为的比较

葛立刚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暴力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在各自的罪名中却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暴力作为两罪的手段行为,其实施必须以实现相应的犯罪为目的;暴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利用他人的暴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劫财或者奸淫行为,对相应犯罪的成立具有不同的意义;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被害人本人,并且对物的暴力不能构成暴力型的相关犯罪;两罪中的暴力都包括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但强奸罪的暴力还要求具有对人身直接侵害的特征;在暴力强度上,抢劫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的暴力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并且强奸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暴力;抢劫罪;强奸罪;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抢劫罪和强奸罪是理论界讨论较多司法实践中也较常见的两类传统犯罪,两者都是暴力性犯罪,都具有侵害一定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在客观行为表现尤其是手段行为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强奸罪(仅指普通强奸(1)),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妇女发生性交”是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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