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村民自治救济制度的原则与方案
2011-03-31梁成意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梁成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论完善村民自治救济制度的原则与方案
梁成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救济制度无实质性修改,存在救济不周延、缺乏司法救济、未能确立村民的救济主体地位等问题,因此仍需完善。完善村民自治救济制度应在遵循内部救济穷尽性、司法最终性、救济制度法制化三原则的基础上,选择具体列举与抽象概括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模式。
村民自治救济制度;完善;原则;制度设计
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简称《组织法》),无论是体例结构,①1998年的《组织法》只有30个条文,没有“章”的安排。新修订的《组织法》,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附则”6章,不仅形式结构更加清晰,而且也反映了村民自治的运行环节。还是主体内容,②新修订的《组织法》完善了选举与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等制度,普遍认为这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本次修订都取得了极大的成果。成果值得庆贺,但挑刺的批判意识仍需保持,因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永无止境。
救济制度不仅具有权利保护之功能,还具有促进制度有效运行之功效,甚至具有弥补法律漏洞之价值。在这一意义上,建立有效的村民自治救济制度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推动村民自治实践,维护村民自治权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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