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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由主义法哲学评析

2011-03-31全永松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7期

全永松

(肇庆广播电视大学 教务处,广东 肇庆 526060)

洛克自由主义法哲学评析

全永松

(肇庆广播电视大学 教务处,广东 肇庆 526060)

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哲学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提出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由主义宪政原则,对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然法;社会契约;自由主义;限权政府

约翰·洛克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领袖式的人物,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乃至整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都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而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观尤其是他确立的宪政原则可以说是近现代宪政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

一、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

(一)自然状态

在洛克看来,要了解政治权力的起源就必须研究人类的自然状态。而所谓的“自然状态”,就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前所处的无政府状态。[1](P119)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充满自由的、完全平等的状态,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不是敌对的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完备的自由,可以完全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任何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一切权力都是平等的。虽然自然状态没有政府和实在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和无秩序,因为所有人都受到理性的自然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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