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简析
2011-03-31江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7期
关键词:制度
江 涛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旅行社管理系,浙江 杭州 311231)
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简析
江 涛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旅行社管理系,浙江 杭州 311231)
股东代表诉讼是与股东直接诉讼相对应的制度,也称作间接诉权。着重关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提出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行机制,保护公司的利益。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这些限制要求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反过来更好地实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价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价值;制度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治理机构成员或者公司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者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1](P314)。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2005年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具有多重价值,下面从其建立的背景谈起。
一、制度定位:关于法律规则异态下的派生诉讼
由于股东代表诉权是被反向证明出必要的,而不是法律实然意义上的必然(受信义务的违反必定导致法意被侵害,违反义务的人必然要被追究;但法律传统却并不必然赋予侵权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诉权),所以当这个例外被拟制时,必然带来与若干已确立制度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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