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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法律思想中的内在矛盾及其化解

2011-03-31邵汨波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卢梭法律

高 涛, 凌 云, 高 洪, 邵汨波

(1.广州大学 松田学院,广东 广州 511370;2.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7 )

一、导言

霍布斯是英国启蒙时代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做出了开创性奉献的伟大思想家,其经典著作《利维坦》、《论公民》、《法律要义》等是研究英国法律思想史的必读作品。霍布斯说自己是“恐惧的孪生子”,因为他出生于英国动荡的革命年代,天性胆怯的他对战争和动乱充满恐惧,渴求和平和稳定。他写作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告知大众一个稳定的国家政权的极端重要性。为此他设想了一个没有主权存在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存在任何服从关系,因而人们如同野兽,彼此战争,生活“孤独、贫穷、卑污、残忍而短寿”。①霍布斯进而指出走出这种状态的唯一途径是人们需在自然法的指导之下彼此立约,承认并共同服从一个绝对的权威-主权者。是非曲直皆由其定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人们为了和平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听命于主权者。霍布斯认为,主权必须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们不应该怀疑或反抗,否则,人们失去了绝对的权威,战争又可能再次发生。至于主权者的形式,是一个人,或是少数贵族或是人民的代议机构,霍布斯认为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需要一个至高无上者,需要一个尘世的上帝。在霍布斯的理论体系中,穿连着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绝对主权等重要的法律范畴,而这些范畴彼此之间是存在一定的紧张和矛盾的关系的,这导致了人们对霍布斯法律思想形成了互相矛盾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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