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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2011-03-31袁远

袁 远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系,上海 201701)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袁 远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系,上海 201701)

正确厘清贿赂犯罪的对象对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贿赂犯罪须臾离不开贿赂本身。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的对象规定为“财物”不能够有效打击司法实践中手段日益多样化的贿赂犯罪行为。但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我们应当遵循客观解释论的基本原理,解释贿赂即“财物”的基本含义。

贿赂;本质;罪刑法定

随着多元化的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多元,贿赂从没有像今天这样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可以说用于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财物已经不再是贿赂的唯一形式了,拿财物行贿甚至变得有些“笨拙”,手段有些“低劣”,送代金券、购物券、提货单,提供机会外出旅游、享乐、“性贿赂”、提供就业机会等等成为了时尚。如例如中央音乐学院教授接受性贿赂案、①2009年8月,中央音乐学院一位70岁知名博士生导师、教授自曝曾经与一名准备报考该校博士研究生的女学生,发生肉体关系,并收受该生10万元贿赂,以便帮助其顺利考博。最终,因女学生并未如愿上博,老教授向校方纪检部门坦白此事。载http://news.sohu.com/20090816/n265988656.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17日。北京交通大学教授接受性贿赂案,②2005年6月初,北京交通大学进修研究生班一位女学员反映:在2005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前,她和命题教授欧阳林发生性关系,并因此得到两套专业课试题和答案,其中包括欧阳林亲笔书写的论述题答案因此其两门专业课考出高分,但因为外语成绩过低最终落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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