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下的自由
——重读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
2011-03-31赵光勇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赵光勇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法治下的自由
——重读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
赵光勇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一种永恒的政治理想。有自由才有创造力,自由理想激发了西方文明,自由的实践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在哈耶克看来,自由首先是否定性的,是消极意义上的,对自由的威胁来自强制。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既然强制不可避免的,因此,捍卫自由就是用强制对付强制,用普遍的、抽象的、一视同仁的规则将侵犯个人自由的强制限制到最小程度,这种普遍的、抽象的、一视同仁的规则就是法治。
哈耶克;自由;法治
一、自由的涵义
自由是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一种永恒的政治理想。自由不仅是目的,也是一种为人们提供助益的手段。有自由才有创造力,自由理想激发了西方文明,自由的实践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然而,"自由"的概念却经常含糊不清。
在《自由秩序原理》开篇,哈耶克首先给出了自己对于“自由”的理解或者说是定义。哈耶克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界定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是一种状态,是个人免于他人强制的状态,也即人们常说的"个人"自由或者"人身"自由的状态,[1](P3)这是自由的最原始的意义。接下来,他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对社会关系意义上的“自由”的论证。
1.“自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只限定于他人的关涉和强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