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概念的界定与解析
2011-03-31宋慧宇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主体
宋慧宇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行政监管概念的界定与解析
宋慧宇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对行政监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与解析是进一步理论研究的基础,主要包含主体、内容及类型几大方面:行政监管主体应以是否享有行政监管权力来划分;行政监管的内容应限定在微观监管领域;行政监管主要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
行政监管;监管主体;监管类型
理论研究往往以明确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开始,对理论体系核心概念的界定与解析可以为理论研究提供较好的切入点。在当前立法规范、制度设计广泛借用“行政监管”这一概念的背景下,对行政监管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与解析成为进一步理论研究的基础。监管是监管主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微观干预和控制,目的是为解决市场失灵,对行政监管概念进行界定与解析主要包含主体、内容及类型几大方面。
一、行政监管主体的范围
根据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先生的观点,一般意义上的监管,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它分为“私的监管”和“公的监管”,前者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制约行为,如父母对子女行为的约束,后者是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监管,如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对企业及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主体进行的约束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