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法》基本原则之港口经济安全原则
2011-03-31杨舸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杨 舸
(内江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2)
论《港口法》基本原则之港口经济安全原则
杨 舸
(内江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2)
现实中《港口法》基本原则出现理论空白,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以及司法领域许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使《港口法》的实施效力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从《港口法》基本原则入手,提出对港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认为中国的《港口法》基本原则应当包含港口经济安全原则.
《港口法》;基本原则;港口经济安全
港口是国家的"命脉经济部门"[1],是构成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在港口发展领域,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着来自国际运输企业(各国港口之间、港口经营人之间甚至航运企业之间)的竞争和由外商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东道国港口而带来的对国家经济利益和综合运输自主权的威胁.根据我国综合运输业的现状,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港口法》的首要原则就是维护港口国的主权,尤其是经济安全应该得到保障.本文主要探讨《港口法》基本原则之港口经济安全原则,并提出我国《港口法》修订时应引起重视的方面和立法建议.
一、港口经济安全原则概述
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方面的国家利益不受到威胁和损害.保证港口国经济安全,就是让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在港口交通枢纽区域内得以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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