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道法的公物立法框架
2011-03-31周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周 辉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论航道法的公物立法框架
周 辉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立足于当前航道法起草工作的大背景,针对航道法与航运法合并立法的立法思路,从航道的公物属性出发,依托公物法的理论框架推导出航道法的立法框架,提出航道法立法的新思路.这一立法思路体现了航道的公物特色,重整了航道领域内的相关制度逻辑,增加了航道立法的系统性.
航道;航道法;公物;公物法;立法框架
一、引 言
自1995年启动航道法立法工作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形成多个版本的航道法草案.至2010年,在立法过程中若干重大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受益于高层推动①2009年12月9日至12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考察调研长江和内河航运时提出,要加快《航道法》立法工作.详见文献[1].,航道法正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工作计划[2],航道法立法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有一个问题始终徘徊在航道法的起草过程中,可能会给航道法的立法工作带来新的变故.这就是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将航道法与正在起草的航运法合并立法.如果不能给出一个航道法单独立法的合理理由,似乎制定一部涵及航道法相关内容的"大"航运法也未尝不可.但是,本文从行政法学上公物这一概念出发,认为航道法所应规范调整的航道这一公物的建设、管理等行政法律关系,与航运法这一市场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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