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犯的未完成形态
2011-03-31李冠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李冠煜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论从犯的未完成形态
李冠煜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从犯的未完成形态涉及从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日本刑法理论和判例有关从犯的未完成形态的见解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在不同的行为阶段,成立从犯有着不同的条件.中国《刑法》将从犯分为帮助犯和次要实行犯两种.前者属于狭义共犯,可准用教唆犯未完成形态的结论;后者实为正犯,可准用共同正犯未完成形态的结论.
从犯;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一、问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从犯(beihilfe)是指帮助了正犯实行犯罪的人,也称帮助犯(auxiliaire).《德国刑法典》第27条第一款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从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可适用其第30、31条的规定.《日本刑法典》第62条第一项也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在德、日刑法中,由于教唆犯与从犯都是引起正犯的犯罪故意,使之实行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对正犯实施某种援助行为,使之实行犯罪更为容易,与实行行为具有心理的、物理的因果关系①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在论述"共犯的因果性"时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单独犯,共犯的因果性不仅有物理因果性,还包括心理因果性.具体而言,教唆犯的参与形态是唤起正犯的犯罪意思,其因果性几乎完全限于心理因果性;而在帮助犯的场合,如果其加功仅限于强化正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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