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成文法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
2011-03-31齐晓霞
东岳论丛 2011年5期
齐晓霞,栾 驭
(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2.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 250014)
浅析成文法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
齐晓霞1,栾 驭2
(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2.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 250014)
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成文法;法律原则;适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不断确立,法治建设的中心逐步从“立法”向“司法”转变,与司法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2001年底,四川泸州一起遗赠情妇的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这一被媒体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出现,使得“法律原则的适用”成为法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由于我国具有成文法的历史传统,不论近代的“变法”运动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司法实践,都深受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沿袭了大陆法传统。所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只能适用国家制定并以成文方式存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1此处的法律规范主要指法律规则。,而不能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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