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3-31陈红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陈 红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福建福州350108)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 红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福建福州350108)
财政部出台《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将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单独核算列示。虽然能够将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自有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存在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未能体现出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经营情况,甚至出现较大的偏差等弊端,因此建议将信托业务纳入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核算体系,并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将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重点列示。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主要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与过去信托业务适用的会计政策法规相比,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会计核算主体,即以信托项目作为核算主体,将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单独核算列示。并以资产负债为核算框架,全面地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角度,对信托资产、信托损益等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以信托项目作为信托业务核算主体的分析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只是用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和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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